原标题: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5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2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三年内无重大不良记录、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创新平台运营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奖励的申报、管理和业务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扶持奖励等方面。市税务部门负责辅导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第二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纳统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非纳统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正式文件及证书等材料)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励。对申报并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培育扶持资金,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再受理入库申请。(提供省科技厅下达的入库文件等材料)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医药器械、智能网联、会议会展、航空服务、同纬度热带果蔬引进等领域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按照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提供省科技厅异地搬迁备案文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有关情况、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年度纳税申报表、人员工资表及社保缴交情况等)
第七条支持研发设计机构建设。对国家在我市设立的整建制科研机构和国内外知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给予大力支持。设立整建制科研机构,在省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基础上按30%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且经科技厅认定的分支机构,在省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基础上按30%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提供省级文件、支持经费到位有关材料、自评报告等)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孵化和引进奖励。根据上年度成功培育孵化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科技创新平台此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须为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剩余有效期大于1年。(在开展服务前将相关委托协议向市科工信局备案、孵化和引进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第九条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奖励。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近两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入库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认定当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提供省科技厅认定入库文件及入库企业名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科研项目支持。对企业作为发榜方征集“揭榜挂帅”科研项目获得省科技厅立项支持的,市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的配套支持经费不超过揭榜挂帅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金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发榜征集项目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供项目申报和同意立项的文件、支持经费到位材料、项目合同任务书等)
第十二条 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支持。对上一年度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并获得资金支持,对琼海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企业,可报市政府同意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提供项目申报和同意立项的文件、支持经费到位材料、项目合同任务书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按照定期发布、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开展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申报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发布琼海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扶持申报通知。
(二)提出申请。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评审审核。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
(四)公示公布。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审核情况或评审结果,经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将拟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扶持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行政决策。公示期满后,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结
合公示结果报市政府审批,从年度预算经费中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一经查实,将采取停发、追回奖励资金、依法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在申报奖励扶持类别中,与琼海市现有优惠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衔接,企业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与国家、省政策可叠加享受,如遇国家自贸港等重大政策调整,则措施内容亦做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琼海市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二十条优惠措施(试行)》(琼海党办〔2020〕13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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