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2022-10-26 00:00

原标题:关于印发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参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海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并组织申报单位做好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筹集、安排、下达、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南省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财务规范;

(二)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他重大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三)诚信守法经营,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给予以下奖励:

(一)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基础层转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40万元奖励;

(四)直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

(五)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六)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成功融资的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申报奖励资金,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关于申请奖励资金的报告(含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请要求等);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行号、账号、开户行);

(四)信用承诺书;

(五)满足第七条(一)(二)奖励标准需提供:

1.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及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2.海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首发上市申请受理文件;

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企业首发上市或同意企业首发上市注册有关批复文件;

5.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企业首发上市有关文件;

(六)满足第七条(三)(四)奖励标准需提供:

1.企业完成股改及主办券商内核、推荐挂牌等相关文件;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同意企业挂牌有关文件;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企业调整市场分层有关文件;

(七)满足第七条(五)奖励标准需提供:

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同意注册挂牌有关文件;

(八)满足第七条(六)奖励标准需提供:

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成功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彩色复印后加盖企业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九条 组织申报。省金融办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省金融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拟奖补企业和奖励资金额度通过省金融办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金融办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奖励资金,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在申报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对申报中存在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将追回所有已发放奖励资金,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金融办、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时,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细则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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