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运营奖励补助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引导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升级,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8〕56号)、《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规〔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入驻的孵化对象(含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提供经营场地、事务代理、创业指导、市场推广、政策扶持以及持续滚动孵化服务,由社会力量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其他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创业服务领域,创建多元化的创业载体,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力强、孵化成功率高、能够较好的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孵化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相关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组织实施、申报认定等工作;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拨付工作;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受理、信息统计、考核评估以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中职院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各行业创业者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除法律、行政法规意见限制的行业外)。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实体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创业实体,由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具体评估项目和评分标准详见《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估表》(附件1)。
(一)基地的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为海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提供相关创业服务。
(二)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免费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创业场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完善,水、电、网、路等配套齐全。
(三)建有完善的入驻、管理和退出动态机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健全的创业导师制度和工作台账,可协助办理开业手续,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风险评估、财务代账、融资贷款等创业服务。
(四)基地场地面积应为3000㎡以上,具备1年内容纳孵化对象不少于30户的能力,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60%,并有相对明确的孵化、成长、培训等功能分区。可提供创业孵化服务3年以上,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不再重复认定和享受该办法奖补政策。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所需材料:
(一)《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附件4);
(二)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运营单位法人代表和基地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运营单位可支配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五)《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5);
(六)基地情况简介。按照附件1所列基本项目、孵化项目、综合项目中涉及的具体指标顺序,结合基地基本建设、资金投入、专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入驻创业企业及吸纳就业、专家指导团队、提供服务支撑、日常管理服务(含入驻企业基本及产值信息等)等情况简要介绍申请为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理由(以数据为主),并提供《创业孵化基地年度发展计划》;
(七)附件1所列具体指标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全市各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可直接向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认定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评估程序,出具评估结论;
(三)最终累计得分80分及以上(其中,附件1评估项目:独立的运营资格、特定的服务对象、稳定的创业场地为“一票否决”项),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创业孵化载体,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体系,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奖补政策。
第三章 奖补政策和申领程序
第十条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1年以上的,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每年对其上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附件3),得分90分及以上的(总分设定为100分,得分可高于总分),可给予运营奖励补助。奖补标准如下:
(一)建筑面积在3000㎡至5000㎡(不含)之间且入孵企业达到30户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得分/总分×费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建筑面积在5000㎡及以上且入孵企业达到40户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得分/总分×费用),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国家、省及市奖补政策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申领程序:
(一)考核评估
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根据《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果评估表》(附件2)、《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综合项目评估表》(附件3)所列项目和标准,对创业孵化基地上年度孵化成果进行考核评估,出具评估结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评估程序。
评估结论达到奖励标准的,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进入运营奖励补助申请程序。
(二)申请
经评估达标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单位,填写《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审批表》(附件7),于30日内向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资金申请。
(三)拨付
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拨付,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予以拨付相应档次的奖励补助资金,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日常服务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要按季度向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上报《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6)。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考核工作,动态掌握孵化基地营运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汇总形成《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6),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撤销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一)基地自身违法违规经营,或对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失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创业孵化基地,追回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
(三)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四)年度评估低于90分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孵化对象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应及时迁出创业孵化基地。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信息管理机制,将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现有企业和已经进入孵化载体的企业相关信息纳入管理范畴,避免出现“超期不退”、“一企多孵”和“成企再孵”等情况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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