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基金小镇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基金小镇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3次会议和六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金融服务业发展,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吸引更多资本集聚,重点引进以各类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机构,致力于将基金小镇打造成为我省具有影响力的财富管理中心示范区,按照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贡献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在基金小镇,且在三亚纳税的新办基金投资机构。本办法所称基金投资机构,指以公开或者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的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对冲基金、股权(风险)投资基金等。
本办法生效前已在基金小镇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其所管理的新增基金和三亚市外迁入的已设立基金,规模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可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注册地址在基金小镇,在三亚纳税,但主要办公场所在市外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如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可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1.各类投资基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5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2亿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其他类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3亿元。
3.各类投资基金若以合伙制形式注册,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优惠政策
1.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2.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租赁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享受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4.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缴交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三亚市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当年起按前三年100%,后七年60%给予奖励。
5.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自认定当年起十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三亚市地方分享部分的70%给予奖励。
6.自入驻当年起,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污水及垃圾处理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三亚市地方所得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七年60%给予奖励。
7.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享受三亚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高端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市政务中心及各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
8.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支持三亚市实体经济发展,投资纳税地点在三亚市且符合三亚市旅游、热带高效农业、医疗健康、互联网、会展、金融与商务服务、商贸物流、房地产、科技教育文体等九大产业的企业,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给予项目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9.鼓励与三亚市合作,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与投资基金产业相关的论坛峰会,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四、附则
1.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给予的优惠政策待遇外,同时可享受三亚市政府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但相同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原则享受。国家、省针对基金小镇的专项配套政策,可一并享受。
2.入驻企业与辖区政府签订入驻协议,入驻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出基金小镇且不更改纳税地点,如搬离或更改的,应全额退还已按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3.企业所购置的房产,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企业在享受租房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4.企业优惠政策申请由辖区政府组织申报审核,市财政局负责确认兑现。
5.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
6.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招商网络